單一活性炭吸附、光氧及等離子等VOCs治理工藝真要為被限停產、無補貼背鍋?
2019年5月31日,唐山市印發《6月份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管控措施實施方案》:
其中, 直接涉VOCs管控的規定有如下幾點(如下兩點內容摘錄2019年唐山市《6月份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管控措施實施方案》):
1)“6、涉VOCs 企業。除化纖、焦化和采用蓄熱燃燒治理工藝的連續生產化工企業以外,每日7 時至19 時,路南區、路北區、開平區、古冶區、豐南區、遷安市、灤州市、灤南縣、樂亭縣、曹妃甸區、海港開發區企業(不含橡膠企業)涉VOCs 工序停產,其余時段在達標排放前提下允許生產;其中因特殊原因無法執行錯時生產要求的,經縣(市)區黨委政府批準后可免于停限產,免停名單分別報市工信局和市生態辦備案。豐南區臨港產業園區、曹妃甸南堡開發區、古冶區經濟開發區所有涉VOCs 工序的化工企業生產時間不超過15 天,其余時段停產。”
2)“3、化工行業(有化學反應的化工企業,不含單純復配、分裝企業)治理。6 月底前完成3 項治理任務:一是涉VOCs液態原料采用儲罐、封閉儲槽等方式存儲,禁止敞開式存放;其他固態散裝物料入棚進倉存儲,禁止露天堆存。二是液態原料輸送須采用管道輸送,固態原料采用封閉通廊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封閉式輸送。三是取消單獨采用活性炭、光催化氧化或等離子等方式治理VOCs,采取復合工藝進行高效處理?!?/span>
VOCs治理同行近一年來應該看過不少類似涉VOCs治理管控的管理規定,總體的認知主要的趨勢變化是:逐漸不接受或者否定企業用單一的所謂的低效率的VOCs治理方式,如單一洗滌、活性炭吸附、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等工藝,認為采用焚燒類的治理措施是高效且符合達標要求的治理方式。
比如上個月,《海寧市2019年夏秋季VOCs排放重點企業錯時生產實施方案》中明確,位于城市建成區、周邊區域及主導風向上風向區域的工業企業基礎停限產時間為每周三天(每周五至周日),其余區域許村鎮、長安鎮(高新區)、周王廟鎮、鹽官鎮的工業企業基礎停限產時間為每周二天(每周五至周六)。采用高效治理技術(吸附回收、吸附燃燒、催化燃燒、蓄熱燃燒、直接燃燒)的企業不納入錯時生產范圍。
又如一個多月前,南通市2019年大氣防治工作計劃發布,方案要求對采取單一活性炭吸附、噴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業進行抽查,依法查處違法排污行為,公布治理效果不達標、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單位,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在市內開展相關業務。
“開展VOCs整治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治理單位依法追責。2019年6月底前,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部門對采取單一活性炭吸附、噴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業進行抽查,依法查處違法排污行為,公布治理效果不達標、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單位,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在市內開展相關業務。2019年底前,凡列入省VOCs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均應自查VOCs排放情況、編制“一企一策”方案,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專家開展企業綜合整治效果的核實評估、委托第三方抽取一定比例VOCs重點監管企業進行核查,確保治理見成效?!?/span>
不僅僅南通,我們可看看整個江蘇,2019年4月27日,江蘇省委辦公廳發布“江蘇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方案”:
該方案附件2中提出《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環境管理要求》,該附件在第七條中明確提及針對VOCs治理系統或實施的管理措施要求,摘錄如下:
的確,其實很多地區都有類似的表述和管理要求,對單一治理VOCs的措施及設施都有單獨的要求,其實這也是監管從最低要求的配置來管理的起步措施。比如,難道光氧化+活性炭真的會比單一光氧化效果有本質或者有顯著的效果提升?
特別是,近段時間福建龍巖對VOCs治理企業的補貼政策:
“對工業企業采用燃燒法(含直接燃燒、催化燃燒和蓄熱燃燒等)等先進治理方式,實施揮發性有機物(VOCs)削減技術改造項目,項目投資超過50萬元,消減量達30%以上,改造后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滿足相應行業標準要求,給予一次性獎勵 10萬元。采用單一活性炭吸附處理和單一吸收法的項目不予支持?!笨煽闯觯a貼上,焚燒類治理工藝及單一活性炭或吸收法治理工藝差距很大。
其實可以看出,環保監管部門對非焚燒類單一VOCs治理工藝的態度已經逐漸負面轉變,無論是在日常的環保抽查及企業限停產,甚至在最末端的補貼方面。我們是否回頭再思考下,這些真合理嗎?難道單一非焚燒類VOCs治理工藝真的是效果甚微或者沒有效果抑或真實搗糨糊?相信大多數同行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治理工藝的合理性涉及企業污染源強、特定工況、企業行業自身情況、環保設備制造(環保企業)、環保設備運維(使用企業)等等因素,不可把帽子全盤扣在某一類治理工藝上。
總之,任何VOCs處理技術均有其適用范圍,切不可像之前環保達標要求類似地“一刀切”,全盤否定,要結合設計安全性、排放達標性及業主的真實預算及運營投資成本,來給客戶選擇合理的VOCs治理技術措施。有些治理技術如單一的吸附技術如工況條件適合且后期運營規范合理,又何必去完全禁止使用呢?又為何不給已經做了類似工藝合理投資的企業核發部分VOCs治理補貼?并不是所有企業的各類排放源適合用焚燒類工藝、用得起焚燒類工藝。大家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