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為科普 | 環評手續什么情況下需要再次審批?
企業轉讓、法人變更需要重新辦理環評手續嗎?”
“規模變動需要再次辦理環評審批嗎?”
這些都是日常審批服務中企業常常咨詢的問題。
什么情況下環評手續需要再次審批呢?
環為給大家梳理一下以下幾種情形:
01、項目建設前的情形
一是《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則要看其中是否有一項或者幾項達到《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制漿造紙等14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關于印發淀粉等五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規定的條件。
二是《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也就是說自環評文件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了才開始開工建設的項目,需要向原環評審批部門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02、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的情形
一是建設內容與原環評文件及環評批復不相符的。與上訴第一類情形一致,根據環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生重大變動的”應重新報批環評文件。另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二是生態環境部門監管過程中發現問題時的情形,《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出現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就需要對環境影響再次進行相應形式的行政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