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科普 | 環評和驗收相關18種法律責任
如下為常見的18類環評與環保驗收相關的違法行為及對應責任/罰則,分享如下:
一、18種法律責任
2. 未批先建被責令停止建設而拒不執行
3. 環評嚴重質量問題對建設單位的處罰
4. 環評嚴重質量問題對技術單位的處罰
5. 環評嚴重質量問題對環評編制人員的處罰
6.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7. 重大變更未經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
8. 未落實環評要求
9. 初步設計未落實環保措施
10. 未將環保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
11. 未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12. 環評登記表未備案
13.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排污
14. 未建成環保設施即投產
15. 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即投產
16. 環保設施驗收不合格即投產
17. 環保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
18. 未公開竣工驗收報告
二、具體處罰
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5%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 未批先建被責令停止建設而拒不執行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15日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拘留。
3. 環評嚴重質量問題對建設單位的處罰
對建設單位處50萬-200萬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
4. 環評嚴重質量問題對技術單位的處罰
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到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 環評嚴重質量問題對環評編制人員的處罰
環評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6.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7. 重大變更未經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
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 未落實環評要求
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9. 初步設計未落實環保措施
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2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100萬的罰款。
10. 未將環保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
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2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100萬的罰款。
11. 未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2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100萬的罰款。
12. 環評登記表未備案
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13.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排污
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14. 未建成環保設施即投產
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15. 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即投產
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16. 環保設施驗收不合格即投產
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17. 環保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
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18. 未公開竣工驗收報告
責令公開,處5萬-20萬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三、具體法律依據
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5%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5%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 未批先建被責令停止建設而拒不執行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第63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其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15日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拘留。”
3. 環評嚴重質量問題對建設單位的處罰
對建設單位處50萬-200萬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
法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2條第1款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50萬-200萬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
4. 環評嚴重質量問題對技術單位的處罰
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到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2條第2款
“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 環評嚴重質量問題對環評編制人員的處罰
環評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法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2條第3款
“編制單位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6.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229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年-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近年來,公安機關嚴厲打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違法犯罪行為,若建設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知情或者參與其中,將被列為共犯實施打擊。
7. 重大變更未經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
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8. 未落實環評要求
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9. 初步設計未落實環保措施
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2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100萬的罰款。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2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100萬的罰款。”
10. 未將環保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
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2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100萬的罰款。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2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100萬的罰款。”
11. 未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2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100萬的罰款。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2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100萬的罰款。”
12. 環評登記表未備案
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3.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排污
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3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14. 未建成環保設施即投產
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超期未驗收視同未驗先投。
15. 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即投產
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16. 環保設施驗收不合格即投產
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17. 環保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
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18. 未公開竣工驗收報告
責令公開,處5萬-20萬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