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用地手續是否可以辦理排污許可證?
問:企業前期辦理了臨時用地,然后辦理了排污許可證?,F臨時用地已到期,國土部門要求限期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企業未持有用地手續。這種情況,能否辦理排污許可證延續呢?不能辦理的法律依據是哪條?
答:您好!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具備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位于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還應當符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于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特別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設施可以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四)自行監測方案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符合國家自行監測規范。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