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為 ▎哪些情況需要變更排污許可證?
1、問:企業有兩個經營場所要辦理兩個排污許可證嗎?
答: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2、問: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每年需做哪些具體工作?
答:排污單位應根據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要求做好以下工作:開展自行監測、按期上報執行報告、做好臺賬記錄、信息公開等。
3、問:哪些情況需要變更排污許可證?
答: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涉及排污許可證變更的為2種情況:⑴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⑵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4、問:排污許可證臨近到期怎么辦?
答: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5、問:企業搬遷、關閉等,許可證如何注銷?
答:排污單位線下向許可證核發部門提出申請,核發部門在管理端辦理注銷登記。
6、問:什么企業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
答:生態環境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明確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行業類別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但存在涉及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的,應當對其涉及通用工序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7、問:《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與《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該執行哪個?
答:《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是生態環境部頒布實施的部門規章,二者均對排污許可管理領域政府、企業、社會公眾行為及其關系之間進行調控,制定、頒布、執行都應遵守《立法法》規定。在《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廢止或修訂前,與《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不一致的規定,應當按《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執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未明確作出規定且與排污許可制執行程序有關的內容,或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明確授權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的內容,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8、問:如何在線申請排污許可證?
答:排污單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端(http://permit.mee.gov.cn),點擊導航欄“網上申報”按鈕,進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排污單位首次使用系統,需自行注冊賬戶,并用此賬戶登錄、辦理排污許可所有申報審批事項;首次申報進入“業務辦理-許可證申請”模塊,點擊“首次申請”按鈕,進行在線申請。建議使用Microsoft?Windows?7/8/10系統,IE 9及以上瀏覽器。